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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差異收費標準:
環!邦I跑者”減半。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
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差異收費標準:
環!邦I跑者”減半。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
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收費標準: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
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
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
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
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
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
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
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80%-100%之間(含100%),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
在規定排放標準50%-80%之間(含80%),按基準收費標準80%計收排污費;
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含50%),按基準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自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80%-100%之間(含100%),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
在規定排放標準50%-80%之間(含80%),按基準收費標準80%計收排污費;
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含50%),按基準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于排放濃度高于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差異收費標準: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于排放濃度高于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收費標準:
基本收費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差異收費標準:
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
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差異收費標準:
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征收排污費;
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對屬于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差異收費標準:
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值量3.6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值4.8元。
差異收費標準:
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差異收費標準:
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收費標準:
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征收。
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征收。
收費標準:
自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每污染當量3.0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圍增加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征收;
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征收;
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征收;
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圍增加汽車制造業、家具制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征收;
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征收;
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征收;
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于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收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于排污濃度高于規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差異收費標準:
對于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收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征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于排污濃度高于規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收費標準: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
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
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征收。
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
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征收。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
在70%—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
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
在70%—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
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企業,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
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差異收費標準: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企業,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
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50%征收;
高于規定現值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企業VOCs排放總量(按年計算)高于規定的本企業VOCs排放總量指標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按規定屬于淘汰類別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同時符合上述中的兩項及以上差別化征收政策的,企業VOCs排污費就高征收。
差異收費標準: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50%征收;
高于規定現值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企業VOCs排放總量(按年計算)高于規定的本企業VOCs排放總量指標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按規定屬于淘汰類別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征收。
同時符合上述中的兩項及以上差別化征收政策的,企業VOCs排污費就高征收。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
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監測科技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
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監測科技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檢測技術發展和應用情況,對可基于排放濃度值、排放總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業,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VOCs排房濃度值、排放總量值高于國家或本省規定的,超標部分按照排污費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
同時存在污染物排放濃度值超標和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總量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低于國家或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差異收費標準:
根據VOCs排放檢測技術發展和應用情況,對可基于排放濃度值、排放總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業,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VOCs排房濃度值、排放總量值高于國家或本省規定的,超標部分按照排污費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
同時存在污染物排放濃度值超標和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總量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國家規定淘汰類的,按規定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低于國家或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收費標準:
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1.5元,其他地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當量1.2元。
清潔生產
歷屆回顧

2018綠色印刷宣傳周
2018年全國印刷業綠色化發展推進會于2018年11月28日……[詳細]

2017綠色印刷宣傳周
2017年綠色印刷宣傳周的舉辦時間是11月27~12月1日……[詳細]

2016綠色印刷宣傳周
2016年綠色印刷宣傳周的舉辦時間是11月1~4日……[詳細]

2015綠色印刷宣傳周
2015年綠色印刷宣傳周的舉辦時間是11月2~6日……[詳細]

2014綠色印刷宣傳周
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環境保護部的統一規劃部署下……[詳細]

2013綠色印刷宣傳周
2013年“綠色印刷宣傳周”的時間為2013年11月4日-8日……[詳細]

2012綠色印刷宣傳周
2012年11月5日,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發行管理司和環境保護部科技……[詳細]

2011綠色印刷宣傳周
2011年10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和環境保護部聯合發表《關于實施……[詳細]